學校行政于7月12日印發《全日制本科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湖師院發〔2023〕47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文件修訂情況以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為規范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減少學士學位授予工作中的爭議,切實保障畢業生合法權益,對我校《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進行修訂。
二、修訂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學習借鑒國內高校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的相關要求,參考國家知識產權局 “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不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的專利申請相關意見,同時征求二級學院及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并結合我校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際進行修訂。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全日制本科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由總則、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職責、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授予學士學位的工作程序、和學士學位授予信息的報送、學士學位的撤銷和附則七章組成。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是規范原文件中的相關表述,使表意更清晰。
刪除原文件第五條“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第3款 “每門學位課程修讀成績70分以上”,因第六條“一般不授予學士學位情況”已包括“有學位課程未達到70分的”。
刪除第六條不授予學士學位情況中第1款 “凡有違反第五條第1款的”,因第五條第1款有提到需要滿足“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愿意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遵紀守法,品行端正”條件后方可授予學士學位。
因原文件第七條內容是原文件第九條“僅有一門學位課程修讀成績未達70分”申請條件中的一種情況,故合并至第九條中第5款。
第十七條修改為“學校成人本科教育學生學士學位的授予工作根據學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學士學位授予的有關規定進行”,規范繼續教育本科學士學位授予的表述。
二是根據以往學士學位評定及授予實際工作中出現的爭議,明確了相關細節規定。
第六條第1款不授予學士學位情況修改為“畢業設計、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增加“畢業設計”內容。
第七條第4款(原第八條第4款)修改為“通過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認可的、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級考試并獲得中級以上資格證書”,增加“與本專業相關”,明確認定標準。
第七條第6款(原第八條第6款)修改為“被錄取為國(境)外研究生并獲得半額及以上出國留學獎學金(學校須名列《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教育涉外監管信息網》外國高等學校參考名單中)”,增加“境外”,明確認定標準。
將“僅因四年制專業必修課累計有25學分以上(兩年制專業13分以上,五年制專業32分以上)是經重修后才及格的”而申請學位的情況獨立為第八條,具體條款為:
1.畢業后一年內通過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認可的、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級考試并獲得中級以上資格證書;
2.畢業后一年內被錄取為國(境)外研究生并獲得半額及以上出國留學獎學金(學校須名列《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教育涉外監管信息網》外國高等學校參考名單中);
3.畢業后一年內考取國家公務員(以錄用通知書為準);
4.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定與上述相當的條件。”
第九條第3款修改為“獲得授權國內或國外發明專利1項以上”,刪除實用新型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申請條件。
第十三條第1款學士學位的撤銷情況修改為“畢業設計、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存在嚴重剽竊、偽造、抄襲、數據造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質量不符合標準的”,增加“畢業設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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