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行政于7月7日印發《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管理辦法》(湖師院發〔2023〕46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文件修訂情況以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近年來教育部、省教育廳陸續更新出臺研究生教育管理相關文件,同時我校研究生規模不斷擴大,《湖州師范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管理辦法》(湖師院發〔2014〕56號)至今已實行近十年,有待進一步完善。研工部根據近年來評審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在兩次對相關培養學院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參考兄弟高校的相關制度,對《湖州師范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修訂依據
全國研究生教育會議精神(2020年)、《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310號)和《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加快新時代研究生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教研〔2020〕9號)等文件精神;我校近年來國家獎學金評審過程中的實際情況。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明確評審材料時間。根據我校研究生培養學院意見,并參考多所院校評選辦法,明確:“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者,其成果須為基本學制期間所取得,至參評當年 8 月 31 日前為準,且第一署名單位須為湖州師范學院。”
完善名額分配方式。根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310號),明確學校根據當年度教育部、財政部下達的名額,按各學院參評研究生的規模等情況制定名額分配方案,名額分配對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予以適當傾斜。
(三)修訂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根據我校研究生培養學院意見,并參考多所院校評選辦法,對不符合參評資格的情形進行了修訂,增加了:
3.在提交的國家獎學金申請材料中,隱瞞事實或有虛假內容;
5.學校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明確評審組織。根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310號),評審組織具體表述為“學校學生工作委員會統籌領導、協調、監督本校評審工作;黨委研究生工作部,負責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報資格的復核,評審的組織與管理,統一上報、保存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材料;各學院成立由學院領導、研究生導師代表、行政管理人員代表、研究生代表等組成的評審小組,負責制定本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并在本學院范圍內公布,同時將實施細則交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審核備案;負責申報組織和初步評審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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