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黨委于7月10日印發《碩士研究生榮譽稱號評定辦法》(湖師院黨發〔2023〕21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文件制訂情況以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近年來教育部、省教育廳陸續更新出臺研究生教育管理相關文件,《碩士研究生榮譽稱號評定辦法(試行)》(湖師院黨發〔2019〕34號)試行三年,有待進一步完善。研工部根據近年來評審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在兩次對相關培養學院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參考兄弟高校的相關制度,對《碩士研究生榮譽稱號評定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
二、修訂依據
全國研究生教育會議精神(2020年)、《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加快新時代研究生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教研〔2020〕9號)等文件精神;《本專科學生榮譽稱號評定辦法》(湖師院黨辦發〔2022〕15 號 );結合我校近年來榮譽稱號評定過程中的實際情況。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修訂榮譽稱號參評資格。根據我校研究生培養學院意見,參考多所院校評選辦法,對不符合參評資格的情形進行修訂,增加了:
(3)學術研究中有弄虛作假、學術不端行為;
(5)處于休學、延期畢業期間。
(6)無故未按時注冊或拖欠學費;
(7)其他經認定不能申請的情況。
(二)修改校優畢業生評定條件。結合近年來我校評選工作實際及有關研究生培養學院意見,刪除“通過大學英語六級”條件。
(三)明確評定時間及程序。
1.評定時間:與《本專科學生榮譽稱號評定辦法》一致,明確了“優秀畢業生評定在畢業前一個學期末進行;其他榮譽稱號評定在每年 9-10 月和獎學金評定同時進行”。
2.明確了評審組織為學校學生工作委員會。
3.評定程序:優化了評定程序,與《本專科學生榮譽稱號評定辦法》基本一致:學生申請、學院評審、學校審核、公示下文。
4.對申訴程序進行了規范:“對研究生榮譽稱號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學院公示階段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訴,學院評審小組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學生對學院評審小組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請裁決。”
5.進一步完善榮譽稱號撤銷情形:根據評審中出現的實際情況,參考多所院校《研究生榮譽稱號評選辦法》,進一步完善了榮譽稱號撤銷情形。具體表述為“對已獲各類榮譽稱號的研究生,若不能按期畢業、或因有違紀違規違法行為受到紀律處分的,或發現有材料虛假等行為,學校將撤銷其所獲榮譽稱號,追繳已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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