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行政于9月19日印發《學生補充門診醫療待遇的若干規定》(湖師院發〔2023〕57號),現就文件制定情況以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隨著我國醫保改革的不斷深入,為提升在校大學生的醫療保障,減輕患病學生和家庭的經濟負擔,特制定本規定。
二、制定依據
根據《湖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及調整市區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醫保有關政策的通知》和《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市區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醫療統籌制度及調整醫保有關政策的通知》《2023年吳興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三、主要內容
《規定》共三條,分別對學生享受學校的學生補充門診醫療待遇的前提條件,具體內容和不能享受學校補充門診醫療待遇的情況提供了制度規范。
(一)明確學生享受學校補充門診醫療待遇的前提條件。凡取得本校學籍的學生,在參加湖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前提下,可以享受學校的學生補充門診醫療待遇。
(二)明確學生不能享受學校補充門診醫療待遇的情況。參保學生按湖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享受湖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各項醫療待遇,學校不再報銷屬于湖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醫藥費用。
(三)明確學生享受學校補充門診醫療待遇的具體內容。
1.參保學生門診醫療超過當年度的湖州市居民醫保統籌基金結算額度后,可享受學校的補充門診醫療待遇。
(1)在校門診部就醫的門診醫療費用可享受學校的50%補充門診醫療待遇。
(2)在湖州市市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門診醫療費用和戶籍所在地的定點醫院治療的門診醫療費用可享受學校的30%補充門診報銷待遇。
2. 學校補充門診醫療待遇按居民醫保的各項有關規定管理,實行先扣除本人自理、自負部分,再按有關規定結算或報銷的原則。
3.本校參保學生享受的學校補充門診醫療待遇最高限額為每人每年5000元(含門診及報銷),超過最高限額部分不予結報。
4. 退學的學生自退學之日起不再享受學校的補充門診醫療待遇;因病休學的學生,休學期間暫停學校的補充門診醫療待遇;畢業生自畢業離校之日起不再享受學校的補充門診醫療待遇。
5.學生在校期間違反婚姻法、計劃生育規定所致疾病的醫療費用不享受學校的補充門診醫療待遇。
中國·浙江 湖州市二環東路759號(313000) 浙ICP備10025412號
浙公網安備 33050202000195號 版權所有:黨委宣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