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行政于7月27日印發《湖州師范學院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湖師院發〔2023〕53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文件修訂情況以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隨著國家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改革的深入推進,為響應國家改革精神和相關要求,規范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提升學歷繼續教育辦學質量,切實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對我?!陡叩葘W歷繼續教育學生學籍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二、修訂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借鑒國內其他高校學歷繼續教育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的經驗做法,同時征求相關學院及職能部門意見并結合我校工作實際進行修訂。
三、主要內容
《辦法》由總則、入學與注冊、學習考勤與成績考核、免修免考與學分替換、休學、復學與退學、轉專業、獎勵與處分、畢業與結業、附則共九章組成。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是規范了原文件中的相關表述,使表意和結構更清晰。
第二章第二條中請假天數由原來的“一個月”修改為“60天(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章第三條中資格復查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本校全日制做法,進行了更詳細的規定。
第二章第五條修業年限中,按教育部最新要求,明確為“各專業、各層次的最短修業年限為2.5年。對于在最短年限未能達到畢業要求的學員,經本人申請和學校批準,允許其延長修業年限,最長修業年限不超過5年?!睂⒃募械谌⑺牟糠中輰W與復學、退學兩個章節合并為第五章休學、復學與退學。
二是根據新修訂的《湖州師范學院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和以往學籍管理工作中出現的爭議,明確了相關細節規定,同步修訂了學籍管理辦法相對應的條款。
新增第四章免修免考與學分替換。
刪除了轉學部分的相關條款,該款以上級文件規定為準。
三是根據國家管辦分離的要求,對解釋權的主體進行了修改。
第九章第三十四條解釋權由原來的繼續教育學院修改為社會合作處繼續教育管理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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