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行政于12月4日印發《公共設施設備管理辦法》(湖師院校辦發〔2023〕25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文件制訂情況以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加強公共設施設備的規范管理,明確管理主體、強化責任意識,確保各類設施設備更好地為學校教學、科研、育人服務。
二、制定依據
根據學校有關規范性文件行文的要求,標注為“試行”有效期一般為2年,原《公共設施設備管理辦法(試行)》(湖師院校辦發〔2019〕48號)文件于2019年7月發布,因此,結合學校實際,公共事務管理處牽頭修訂了本辦法。
三、主要內容
原文件內容相對齊全,管理主體責任明確,側重對文件體系框架和文字表述進行了完善,將全文五章十條一附表修改為六條一附表,修改后層次更清楚,主要是進一步明確了管理機構及其職責、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等內容。
(一)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對宣傳部、校園建設處、公共事務管理處、后勤服務中心的職責進行了修改完善,進一步明確分類歸口管理職責。
(二)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
關于新建項目的維修職責,明確了保修期滿之后移交的管理主體,描述上更精準;強調“遇中大型維修項目,要根據項目輕重緩急和年度預算經費下達情況進行處理”,明確了各管理主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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