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行政于12月28日印發《湖州師范學院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辦法》(湖師院發〔2023〕95號),現就文件制訂情況以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訂背景
財政部2016年新出臺了《基本建設財務規則》(〔2016〕財政部81號令),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基本建設項目的成本支出等內容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學校2010年制定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辦法》中的部分條款需要對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補充和完善,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學校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資金安全,結合學校實際,計劃財務處修訂并出臺《湖州師范學院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訂依據
根據《基本建設財務規則》、《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等相關規定,參照同類高校,結合學校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二十八條,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原則、任務、項目建設成本支出以及工程款支付比例等內容進行修訂和完善,刪除了部分應由校園建設處制定的內容。
(一)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一些原則性規定進行完善。根據財政部最新《基本建設財務規則》的條款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應遵守的原則性規定,包括實行招投標制,正確處理資金使用效益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等。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進行補充完善,增加“及時準確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設財務狀況”和“加強對基本建設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實施績效評價”的規定;補充完善基本建設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
(二)對項目建設成本的相關內容進行修訂和完善。對項目建設成本的四類支出按照財政部文件進行重新表述;新增不得列入項目建設成本的7類支出,包括超批準建設內容的支出、不符合合同協議的支出等;刪除建設成本中管理費支出的相關規定;新增基本建設使用財政資金用于前期工作經費的成本列支以及結余處理的相關規定;新增項目建設過程中產生的變價收入、索賠、違約金等收入的會計處理相關規定。
(三)刪除不屬于財務管理相關內容的部分條款。刪除原文件關于合同管理和監理、工程聯系單的簽發管理等內容,由校園建設處在其管理制度中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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