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行政于12月28日印發《湖州師范學院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湖師院發〔2023〕93 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文件制訂情況以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訂背景
國家近幾年陸續修訂了《預算法》及實施條例,《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省市財政部門相繼制定了《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進一步強調專項經費的立項管理、執行管理以及績效管理等內容。為貫徹落實上級最新有關規定,進一步將強學校的專項經費財務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績效,計劃財務處進行修訂并出臺《辦法》。
二、制訂依據
根據國家《預算法》、《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參照同類高校,結合立項管理、執行管理等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主要內容
原辦法共四章二十二條,修訂后的辦法包括總則、管理職責、立項管理、執行管理和附則共五章二十三條。新增第二章管理職責,刪除原第三章監督檢查,其內容并入第二章管理職責和第四章執行管理的相關條款中。
(一)新增第二章管理職責。單獨一章對項目負責人、歸口管理部門、計劃財務處和專項經費工作小組對專項經費的管理職責作出規定,明確分工和責任。強調歸口管理部門對專項經費的管理職責,避免重分配、輕管理。
(二)修訂完善專項經費的申報審批程序。主要分三個環節,一是項目所屬單位或項目負責人提交,強調填報要求,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再提交歸口管理部門,強調要組織專家進行審核論證,經業務分管校領導審核后由專項經費工作小組審核并提出立項建議,再按學校預算管理流程辦理。
(三)新增專項經費管理相關規定。新增專項經費不得重復申請,歸口管理部門要統籌安排財政專項、校級專項和其他專項;新增專項經費實施全面績效管理,項目實施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歸口管理部門要按照上級和學校相關規定開展績效自評或績效考核等;新增出現專項資金的績效達不到預期主要目標等三種情形時即終止使用專項經費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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