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行政于2025年3月15日印發《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管理辦法》(湖師院校辦發〔2025〕4 號),現就文件修訂情況以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原《湖州師范學院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湖師院校辦發〔2022〕33號)試行期已滿2年,結合上級最新政策文件,并學習兄弟高校做法,對文件進行重新梳理、修訂。
二、修訂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湖州師范學院采購管理辦法》(湖師院發〔2022〕26 號)。
三、主要修訂內容
一是完善文本框架:將全文六章十七條修改為六章二十一條。明晰法律依據,第一條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二是調整文本結構:
將原文件中第八條的采購中心職能定位相關內容調整為第一章總則第三條。
將原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是指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以外、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業務或從事建設平臺招標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及行業規范,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講求績效的原則,優質高效地完成學校委托的采購業務”,并將辦法適用情況與第一條合并。
整合第三章和第四章內容,修改遴選周期、數量為“根據工作實際需要確定”,明確代理機構遴選原則為“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購項目分配原則為“由采購中心遵循隨機分配、有利于項目實施原則確定代理機構”;明確代理費用支付方式、代理服務期滿未完成項目的處理方式;簡化第五章內容,變更考核等級及考核結果的應用,明確“考核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得分90分(含)以上的為優秀,80分(含)到90分的為合格,8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考核結果是繼續委托采購項目的主要依據。項目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機構,將暫停向其委托采購項目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或自遴選以來累計兩次項目考核不合格的,本年度內不再向其委托采購項目;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機構,在服務期內不再向其委托采購項目,并拒絕其參與下一個服務期的遴選活動。項目、年度考核優秀代理機構將作為下一周期遴選的優先對象”。
調整終止、取消代理協議、代理資格情形為“
(一)與投標人惡意串通的;
(二)在服務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違反保密紀律,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四)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
(五)對投標人的詢問、質疑逾期未做處理的;
(六)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七)在委托項目中被投訴、舉報,經上級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成立的;
(八)擅自將委托項目外包給其他代理機構的;
(九)對投標人和評審專家未盡到監督義務的;
(十)學校認定為嚴重損害學校利益的不良行為;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三是新增以下內容:
增加第二章:代理機構資格條件。
增加第三章第七條:服務要求。
第三章第六條委托代理事項在原文件基礎上新增“提供采購項目前期咨詢服務(項目需求和實施計劃編制指導等)”、“組織招標文件審查(非歧視性審查、競爭性審查、采購政策審查和履約風險審查)”、“協助進行供應商投標資料審查”內容。
在第五章新增第十七條:“代理機構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考核結果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采購中心提出書面申訴。采購中心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新增附則內容,設為第二十條:“本辦法實施期間,如有新的法律、法規出臺并和本辦法不一致時,從上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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