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行政于2025年4月25日印發了《湖州師范學院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湖師院發〔2025〕33號),現就文件修訂情況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簡稱《學位法》)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198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同時廢止。我校《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湖師院發〔2019〕72號)(簡稱《細則》)部分條款須對照《學位法》要求修訂。
二、修訂依據
按照《學位法》和《湖州師范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簡稱《章程》)等文件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三、主要內容
(一)整體結構
文件由六部分組成:總則、學位管理機構、學位授予條件、學位授予程序、學位質量保障、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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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部分。規定學位授予綱領性要求。
2.學位管理機構部分。相關職責由《章程》予以規定。
3.學位授予條件部分。按照《學位法》“第四章 學位授予條件”進行修改。強調學位申請人要“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同時區分對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不同能力要求,“學術學位申請人應當具有從事學術研究工作的能力,專業學位申請人應當具有承擔專業實踐工作的能力”;增加了通過“實踐成果”答辯可授予學位的規定。
4.學位授予程序部分。按照《學位法》“第五章 學位授予程序”予以規范。對原文件第十二條“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評閱”“學院組織答辯”“答辯委員會履職”“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等環節進行細化規定,增加“學位信息報送”和“檔案資料保存”等環節要求。
5.刪除相關具體操作規定。刪除學位論文的要求和學位論文答辯等具體學位授予過程環節管理規定,后期將通過制定相關文件予以具體規范。
6.增加學位質量保障部分。按照《學位法》“第六章 學位質量保障”新增“第五章 學位質量保障”專章。規定了學院、導師在保障學位質量方面的職責,明確了學校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的具體情形。同時增加了學術復核和學位復核的規定,對學位申請人的權益進行保障。
7.附則部分。對申請碩士學位的境外個人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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