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行政于2025年5月12日印發了《中層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湖師院校辦發〔2025〕9號),現就文件修訂情況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21年11月,浙江省審計廳印發《浙江省部門和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辦法》(浙審經責〔2021〕95號);2022年3月,中共湖州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印發《湖州市部門和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試行)》,學校《中層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湖師院校辦發〔2021〕12號)部分條款需對照省市文件進行修訂,以實現制度銜接,確保政策執行的合規性,增強文件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二、修訂依據
根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浙江省部門和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辦法》《浙江省高等學校內部管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湖州市部門和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主要內容
(一)整體結構
文件由六部分組成:總則、審計內容、審計實施、審計評價與責任認定、結果運用、附則。
(二)主要內容及修訂情況
1.總則部分。規定中層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綱領性要求。補充完善本辦法制定依據,包括浙江省和湖州市《部門和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辦法》;修改完善“中層領導干部”以及“經濟責任”的定義;新增“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以及“被審計領導干部如有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等不宜繼續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和“審計處依法依規獨立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規定。
2.審計內容部分。補充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包括“上級、學校相關決策部署貫徹執行情況和在經濟活動中落實有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等內容,新增資產經營公司等下屬經濟實體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的相關規定。
3.審計實施部分。根據工作實際和上級文件規定,新增“對同一單位2名以上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同步組織實施,分別認定責任”的規定;新增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召開審計進點會的相關規定;新增實施審計過程中聽取被審計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有關部門意見的相關規定;補充完善應提交的審計資料,增加“與履行職責相關的電子數據和必要的技術文檔”的內容;新增經濟責任審計實施方法的相關內容;新增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有關單位協助配合的相關規定。
4.審計評價與責任認定部分。新增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具體行為的有關規定;新增審計評價時的3個區分和保護領導干部干事創業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的相關規定性。
5.結果運用部分。新增審計處應當加強與紀檢監察、巡察、干部管理、財務會計監督等其他監督力量的協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結果共用、重要事項共同實施、問題整改問責共同落實等工作機制的規定;補充完善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根據審計結果應采取的整改措施的相關規定;新增審計處抓好整改落實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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