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行政于2025年9月23日印發《湖州師范學院碩士學位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湖師院發〔2025〕77 號),現就文件修訂情況以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學習宣傳及貫徹落實工作方案》精神,為加快構建學位申請、授予文件制度體系,在《湖州師范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湖師院發〔2025〕32號)和《湖州師范學院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湖師院發〔2025〕33號)基礎上,研究生院制訂《湖州師范學院碩士學位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簡稱《管理辦法》)。
二、修訂依據
(一)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湖州師范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湖州師范學院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二)調研依據。參考“浙江大學、浙江工業大學、江南大學”等學位授予文件以及浙江省學位辦碩士學位論文抽檢成績相關規定。
三、修訂內容
(一)整體結構
文件由十一部分組成:總則、創新性成果標準、開題論證、中期檢查、預答辯、學術不端行為檢測、評閱、答辯、學位申請與授予、學術復核與學位復核、附則。
(二)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部分:闡明制定本辦法的目標和依據。
第二章 創新性成果標準部分:本章明確申請學位用的創新性成果形式及用于申請學位的類型。規定學位論文可用于申請學術學位、專業學位,實踐成果可用于申請專業學位。明確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需根據學科、專業特點和實際,按照學校統一模版制定用于研究生申請學位的“創新性成果標準”規定。
第三章 開題論證部分:本章突出開題環節及其程序。規定了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開題論證環節的時限、程序及要求等內容,明確成立考核組以答辯形式開展。開題論證一般在第3學期結束前完成,開題論證通過的研究生,一般1年后才能申請答辯。對開題論證未通過或未按時進行開題論證的研究生,學院、導師應當主動督促完成。對終止培養或兩次開題論證未通過的研究生,按照我校《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相關條款予以退學處理。
第四章 中期檢查部分:本章突出中期檢查目的及組織程序。規定了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中期檢查環節的時限、程序及要求等內容,明確以導師及導師組為主體組成考核組以現場匯報、交流研討等方式進行考核;中期檢查一般在開題論證后1年內完成。對科研能力弱且難以完成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研究計劃的,導師應當提出終止培養進程的申請,并按照我校《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相關條款予以退學處理。
第五章 預答辯部分:本章突出預答辯目的、申請條件、資格如何審核(導師、學院)及如何組織開展。規定了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預答辯環節的時限、程序及要求等內容,明確成立考核組以答辯形式開展。預答辯一般在正式答辯前3個月內完成,預答辯未通過的研究生再次申請預答辯時間間隔一般不少于3個月。
第六章 學術不端行為檢測部分:本章強調了我校使用的“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進行檢測是一種輔助性的技術手段,不能替代導師對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質量的把關;規定了進行檢測的程序及要求。本章規對研究生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輔助學位論文和實踐成果研究進行了規范。
第七章 評閱部分:本章規定了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雙盲隱名評閱,評閱結果直接影響是否能進入答辯階段。其中,評閱結果包括評閱成績和“是否同意答辯”的意見兩部分,列舉了學位申請程序終止的情況:(1)有2份及以上為“不同意答辯”,或3份為“大修后重新送審”,或有1份“不同意答辯”和2份為“大修后重新送審”,則評閱未通過;(2)僅有1份為“不同意答辯”,或2份為“大修后重新送審”,學院須告知研究生及導師并再送2位專家進行復評。復評后有1份為“不同意答辯”或2份為“大修后重新送審”,則評閱未通過。評閱未通過的研究生3個月后經導師審核同意,方可重新申請預答辯。
第八章 答辯部分:本章規定了答辯程序、答辯委員會組成等要求,其中答辯委員會至少 1 名成員具有雙一流高校的博士生導師資格。規定了答辯的結果處理:答辯通過的研究生可申請學位,未通過的研究生,可在1年內修改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重新申請預答辯;兩次答辯未通過的,取消碩士學位申請資格。同時,規定了通過答辯但用于申請學位的創新性成果未達到相應學科專業要求的研究生,可申請畢業,但不能申請學位。
第九章 學位申請與授予部分:本章對已畢業研究生申請學位的時限做出限制,規定了學位申請人申請學位的基本要求及申請途徑,以及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流程。
第十章 學術復核與學位復核部分:本章規定了學位申請人申請學術復核和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申請學位復核的要求和程序。
第十一章 附則部分:本章規定了學位申請材料歸檔,涉密學位論文的處理辦法,學術不端處分期間不得進行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評閱、答辯和學位申請等補充規定,以及境外個人申請碩士學位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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